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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关于《嘉定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0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拟定的《嘉定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嘉定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上海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沪府发[2020]3号)要求,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的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本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引领,着眼长远。在划转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以及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立足实际,系统规划。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同时,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同步推进,包括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改制上市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

  (三)坚持市区联动,落实工作。在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总体工作进度的把控上,坚持全市一盘棋,统一标准、统一口径,市区联动,共同推进。在区属国企的股权确认、审核和划转等具体工作上,按照市级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所属国企的股权划转工作。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

  (一)划转范围。包括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一级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经过对我区16家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的全面核查及划型梳理,确定属于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一级企业)共10家。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结合本区2014年末对区管企业分类的定性和本区目前的分类管理确定我区10户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一级企业)属于公益类的有9户,属于商业类的有1户。

  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2017年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二)划转对象。区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股权以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各区国资部门直接持有的企业股权以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

  综合政策口径和区属企业情况,我区确定符合本次划转国有股权条件的企业为上海新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承接主体。划转的全区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专户管理,本区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三、应划转国有股权的确认和审核

  (一)应划转国有股权的确认。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应划转国有股权的10%。对于多元持股企业,应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对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划转企业自身的国有股权的10%,也可划转企业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的10%。对于混合持股的企业,由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进行划转。

  (二)应划转国有股权的审核。由区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共同对划转股权建议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向划转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

  四、国有股权划转工作办理和时限要求

  (一)划转基准日设定。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二)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三)划转多元持股企业股权。划转工作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体实施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组织实施划转。牵头实施的国有股东应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若第一大股东根据规定不需划转所持股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牵头实施单位应顺次确定,视同第一大股东组织实施划转。

  (四)企业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

  五、划转后国有资本管理

  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

  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或进行一致行动人授权等方式明确股东权益的行使方式,可委托企业原股东代为行使除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以外的股东权利;承接主体拟对国有股权进行处置前,应与原持股主体进行沟通。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有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六、税费处理

  (一)印花税。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七、工作职责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划转任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本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改革的实施方案并协调整体改革推进;会同区国资委做好区属国有企业股权划转的审核确认工作;按期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送本区划转工作进度和情况。

  (二)区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国有股权划转的相关手续;向区财政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国有股权划转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问题。

  (四)区税务局负责处理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减免等问题。

  八、时间安排

  按照“分类实施、分级组织、逐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9月上旬,完成本区国有企业资产全面核查工作、确定本区应划转国有股权的范围和名单并同步形成《嘉定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9月中下旬,区政府研究通过《嘉定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并向本市国有股权划转改革工作专办报送;

  9月底前,方案待市专办审核通过后,区政府发划转通知;

  11月底前,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九、组织实施

  由分管综合口副区长牵头成立嘉定区划转国有股权改革领导专班,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各单位按照职责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解决划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工作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本方案切实履职,确保划转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上一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嘉定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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